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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生子分手后要求给付抚养费谁是适格原告?

2022-11-01 作者:迷迷

【案情】

李某(男)与王某(女)于2009年开始同居生活费是谁,并于2010年生育一子取名李某某。后双方因性格不和与2011年分开费是谁,儿子一直由王某抚养,现王某欲起诉李某,要求其给付儿子的抚养费每月500元,应该由谁作为原告呢?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可作为原告直接起诉李某要求其给付儿子的抚养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应由其儿子李某某作为原告,王某只能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管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本案实际是确定谁具有该案的诉讼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具体到本案例中,如果王某与李某尚未分居,以解除同居关系并,附带诉请子女抚养,则该案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则王某应为原告。但该案中,王某与李某已分开多时,王某欲起诉李某仅是诉请其给付儿子李某某的抚养费。就抚养费单独进行诉讼,属抚养费纠纷,而不是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抚养费的诉讼权利主体系被抚养人,应以被抚养人为适格原告。故该案中王某要求李某给付儿子的抚养费应以被抚养费李某某作为原告,其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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