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记者刘东
张娟女士(化名)经过广州白云区的一座工厂楼下,被一只“来自天堂的大狗”击中。她被鉴定为一级伤残,瘫痪在床。由于找不到狗的主人,她起诉了整栋楼的住户和租户。被告还说他们“不公正”:狗是到处跑的动物,不一定是这栋楼里的人养的狗。
近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第三次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宣判。
高空抛物伤人,却找不到责任人。这种情况下,谁该买单,谁该“买单”?日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民法典侵权责任法回应了这一社会关切。然而,学术界和业界对此也有不同的看法。
砸人的狗是谁养的?
狗为什么会掉下来?
狗是“物品”吗?
高空摔狗
情况
2018年4月15日14时许,广州市白云区鸭岗村北屿十四巷某厂房下,一只大狗“从天而降”。路过的张娟不幸被撞得昏了过去。大狗随后起身离开,不知所踪。今年春节前,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张娟的伤情做了司法鉴定:一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属于完全护理依赖。
撞人的大狗不见了,张娟别无选择,只好将整栋楼的房东和房客告上法庭。
根据现行《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可能造成危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应当予以赔偿,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
在张娟被带上法庭的10多名被告,有的是租客,有的说自己离狗掉下去的地方很远,有的在狗掉下去的那一方的反方向,但都参与了诉讼。
法院也在努力查明事实。经法院现场勘查,确认事发车间为两层不规则多边形建筑,无封闭管理和门禁,有多道楼梯通往楼顶。一层和二层被分成几个独立的空间出租,每个租户可以独立使用。另外,落狗方向的屋顶防护墙高88cm,屋顶下有一个电子厂。这家电子厂在屋顶上种了花和水果,还建了一座大坝。
但案件发生地派出所给法院的回函显示,很多关键事实仍然缺失。比如相关监控后,没有发现狗进厂的过程;尚不清楚涉案的狗是如何进入现场的;附近的居民不知道这条狗;未能查明狗是否有饲养员或主人;事发后,狗失踪了。
经警方现场勘验分析,目前尚不能判断事件是否存在人为因素,未发现犯罪事实和嫌疑人。
法庭辩论
一审第三次开庭,原被告与被告仍在核心问题上争执不下,互不相让。
第一个问题是:砸人的狗是谁养的?
张娟认为,警方没有找到狗进入厂房的视频监控,说明狗一直在楼里,因为监控记录了一个连续的过程。据现场调查,天台上发现一个铁笼子,按常理推断是狗笼。
主人认为,并非所有楼道都有监控,不排除流浪狗自己上楼的可能。警方走访后,周边居民表示不知道狗的来历,证明狗不在厂里。他们还说狗没有项圈,所以不是新养的。而且天台上没有狗生活的痕迹,也没有发现狗的排泄物。铁笼子不能推断为狗笼。所有被告都说自己没有养狗,也不知道别人有没有养狗。
涉事的电子厂表示,所有德资方之间不存在勾结的可能性
主人说,根据监控视频,这只狗应该是一只成年狗。“它从脚到肩膀有40厘米,身长70厘米到80厘米,所以它绝不是一只小狗。”被告称,从视频来看,狗是直线下落,不存在“摔”的情况。“如果是有人扔下来的,即使没有故意伤害人,也要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原告就没有依据提起这个民事诉讼”。
电子厂表示,他们虽然在楼顶种菜,但并没有妨碍他人,也不能认为种菜引来了狗,与张娟受伤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第三个问题:狗属于“货”吗?即《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货物”是否包括生物,是本案是否适用《侵权责任法》的关键。
张娟认为,狗属于商品范畴,这是一个基本常识。《侵权责任法》中的“货物”并不排除生物。车主认为第87条的内涵是确定侵权人的范围,没有证据证明狗属于工厂,所以第87条不适用于本案。电子厂说,物品没有生命特征,没有自由意志,可以被人控制,而狗是不能随意控制的。《侵权责任法》中将“饲养动物的损害责任”单列一章,说明法律规定的物品不包括活动物。
第三次开庭后,审判长宣布了宣判日期。
如果不能证明狗不是自己的,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声明
律师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律师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现行的《侵权责任法》,“大型犬落入侵权行为发生地以上的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应当共同给予张娟女士经济赔偿。”首先,狗在法律上属于个人财产,可以认定为“物品”。这种情况下的直接责任人是养狗人,
但由于狗的饲养人无法查明,因此不适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法律规定。
其次,本案属于高空坠物侵权情形,符合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在找不到狗的饲养人前提下,对张娟女士的侵权损害,大狗坠落侵权地点上方建筑的所有业主或租户都应承担一定补偿责任。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张娟女士仅需证明自己因高空坠狗受伤的事实,而上方建筑的业主或租户作为建筑的使用者,应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或证明狗的具体饲养人,才能免予补偿责任。
全楼埋单让受害者得到适当救济
释疑
就实践中高空抛物可能出现的情形,记者采访了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
墙体脱落伤人谁负责?
羊城晚报:小区如果长年有高空抛扔垃圾的行为,发生了高空抛物行为致人损害,长期不作为的物业应承担什么责任?
杨立新:深圳法院曾判决物业承担侵权责任。物业承担侵权责任后,就在有关地方都装上了摄像头,涉案小区就再也没有发生过高空抛物现象。
羊城晚报:居民楼外墙脱落,砸伤行人,谁负责?
杨立新:居民楼外墙脱落砸伤行人,其实是有真正的加害人的,这个加害人就是物业管理公司,因为他们负责建筑物的保养,当出现这种情况,就是没有尽到保养职责,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就是有过失,应按侵权责任法第85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怎样判定责任人?
羊城晚报:有很多高空抛物侵权案无法找到具体侵权人,寻找具体侵权人的难点在哪里?物件上是否会残留指纹或生物组织残留物?还是因为鉴定周期太长费用太高导致无法鉴定?
杨立新:民法确定侵权责任时,通常不会使用侦查手段。现在通常的办法,不能确定谁是真正的加害人,就采取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办法排除,让不能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人承担补偿责任。这个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同,仅仅是在适当的范围内对受害人给予一定的补偿,并非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羊城晚报:那是否意味着,发生高楼抛物导致行人受伤,无法确定责任人时整栋楼的居民都要埋单?
杨立新:不是整栋楼的居民,凡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可能造成这种损害的,都可以排除,从而不承担这种补偿责任。
为何实行过错推定?
羊城晚报:有人认为这属于有罪推定。
杨立新: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是刑法涉及的内容,民法不适用这样的原则。由于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因此可以实行过错推定,特别是共同危险行为,三个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只有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但不能确定谁是真正的加害人,这三个人就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民法的规则。
羊城晚报:楼东边抛物砸了人,却让西边住户也赔,并且有的住户长期不在家住也要赔,这是否合理?
杨立新:这些情况都可以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可以免除责任。对于侵权责任法第87条,赞成的人很多,反对的人也很多。立法采取了折中态度,就形成了现在的规则,总的目的是让受害人能够得到适当的救济。
全楼埋单难实现 这个法条应否改一改?
讨论
日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回应了社会上关注的高空抛物问题。据了解,对于实践中出现的高空抛物造成的侵权责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延续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季幸就此表示,按照草案规定,如果找不到抛掷物品的人,就让楼里有可能扔东西的所有住户共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这在实践中往往难以执行。在公安机关查不出加害人的情况下,建议国家赔偿,或者由物业公司来赔偿。
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超英则表示:不能因为物业公司收了物业费,就让其承担不该承担的责任,这既不公平也不正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丛斌也认为,如果找不到加害人,政府部门应该承担对受害人的救济责任,不能把这个责任分解给住户。
不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修文则称:该制度行之有年,对救济受害人发挥了重要而不可替代的作用,已经形成非常广泛的法律风险预期和稳定的法律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