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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强奸准岳母案

2022-08-27 作者:迷迷

2014年2月,在泸州市一起强奸案引起不少市民的关注,这一起强奸案男子李剑并非强奸美女,而是在深夜强奸准岳母,而兽性大发的原因竟然是准岳母没有同意他和女儿的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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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该男子与女友同居了4年,却没有得到准岳母的认可。男子因不满"准丈母娘"反对女儿与自己一起,怀恨在心,将"准丈母娘"深夜骗出后强奸。

泸州市泸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荒唐强奸案,被告人李剑(化名)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一个月。以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男子强奸准岳母案

    案件性质

    强奸案

    发生时间

    2013年4月

    发生地点

    泸州市

    涉案人员

    李剑

    结果

    李剑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

目录     

1案件背景

    

2案件过程

    

3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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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2014年30岁的李某与女友黄某认识多年,女友因性欲较强,在同居的四年中,李某因生殖器较小,从未给过女友真正的"性"福生活,甚至连基本的性生活都满足不了,因此女友就是不想跟李某结婚,并经常笑话其性无能。面对"准妻子"的百般侮辱,李某表面上忍让着,并开始努力增大性器官,3个月之后增大性器官的李某心态发生了巨大变化,并产生了报复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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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过程

2013年4月,张某来到李某的住处照顾女儿黄某。一日深夜,李某以外出帮忙搬轮胎为由,将张某骗至乡下的一间旧厂房内,采用持刀、语言威胁、光纤线捆绑的方式对张某进行报复。在此过程中,被报复冲昏头脑的李某打起了岳母的主意,一个邪恶的想法在他的脑子里萌生了,他不顾张某的反对,采用殴打、捆绑、语言威胁的方式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次日,张某在亲人的陪同下报了警,李某随即被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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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剑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持刀、捆绑、殴打、语言威胁等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张春菊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法律,构成强奸罪。

鉴于李剑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妇女的性自由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剑以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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