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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广总督陈大受之子 清乾隆时闽浙总督陈辉祖简介

2019-04-18 作者:

  陈辉祖(1732-1783),清代湖南祁阳金兰桥(今祁东县金桥镇)人。两广总督陈大受之子。乾隆二十年(1755年),以荫生授户部员外郎,后迁郎中。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十二月,任广西巡抚,乾隆三十五年(1770年),请修灵渠;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九月,任湖北巡抚;官至闽浙总督。乾隆四十六年七月,奉命查抄王亶望的家产,以银换金,隐藏玉器,多将贵重器物占为己有。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二月,被赐自尽。 其弟陈严祖在甘肃冒赈案中被处死刑。著有《陈辉祖奏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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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平简介

  身居要职

  衡永郴桂道祁阳县金兰桥人(今衡阳市祁东县金桥镇)。大清宰相陈大受子,清朝最高级封疆大臣。以荫生由户部员外郎、迁郎中、军机处行走,历任陈州知府、安徽布政使、广西巡抚、湖北巡抚兼署湖广总督(清朝九位最高级的封疆大臣之一,总管湖北和湖南两省军民政务)、河南巡抚、河东河道总督、江南河道总督、闽浙总督(清朝九位最高级的封疆大臣之一,统管福建、浙江、台湾三省军民政务)兼浙江巡抚等要职。

  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十二月,陈辉祖任广西巡抚,

  乾隆三十五年(1770年),广西巡抚陈辉祖奏请维修灵渠;

  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九月,陈辉祖任湖北巡抚;

  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十一月,陈辉祖兼署湖广总督;

  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陈辉祖与刘墉查勘湖北沔阳州冲溃堤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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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正月,陈辉祖任河南巡抚;

  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十二月陈辉祖为河东河道总督;

  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二月,陈辉祖为江南河道总督;

  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八月,陈辉祖暂署两江总督;

  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十二月,陈辉祖与阿桂、富勒浑、李质颖勘视海塘;

  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正月,授陈辉祖闽浙总督兼浙江巡抚,督办塘工。

  被赐自尽

  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正月,陈辉祖因四弟甘肃理环县知县陈严祖,为王亶望贪污大案成员,贪污四千八百两,坐瞻恂情弊罪,受株连,降三品顶戴留任,罚交议罪银三万两;

  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九月,陈辉祖褫职逮问;

  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以牟利营私闽浙总督陈辉祖的弟弟陈严祖要交三万两议罪银,向他求助。陈辉祖于是非法侵吞了一千六百两银子,交给弟弟陈严祖。

  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二月,因牟利营私陈辉祖被乾隆帝赐自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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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亶望狱起,辉祖弟严祖为甘肃知县,狱辞连染。上以辉祖当知状,诘之,不敢言,诏严切,乃具陈平日实有所闻,惧严祖且得罪,隐忍未闻上,因请罪,降三品顶戴留任。时安徽巡抚闵鹗元亦坐其弟鹓元,与辉祖同谴。既,布政使盛柱疏言检校亶望家入官物与原册有异同,命大学士阿桂按治,具得辉祖隐匿私易状,论斩。上曰:“辉祖罪固无可逭,然与亶望较,终不同。传云:‘与其有聚敛之臣,宁有盗臣。’辉祖盗臣耳。亦命改监候。”

  四十七年,浙江巡抚福崧奏桐乡民因徵漕聚众閧县庭,辉祖宽其罪,次年乃复閧。闽浙总督富勒浑奏两省诸州县亏仓谷,福建水师提督黄仕简奏台湾民互斗,於是上罪辉祖牟利营私,两省庶政皆废弛贻误,罪无异亶望,赐自裁。五十三年,又以湖北吏治阘茸,弊始辉祖为巡抚时,戍其子伊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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